首先,加国,各地都没有规定具体交付定金数额的多少,通常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。传统的做法是买方在下”Offer”时,按出价的5~10%提出定金的数额。多给定金,卖方不会有意见;给的太少了,卖方就可能不乐意,会在”Offer” 里修改定金的数额。
根据以往的经验,买方下”Offer”时,多给定金的”利”大于”弊”。定金给的多,卖方会觉得买方很有诚意,会很慎重的对待买方的”Offer”,往往会在价格或条件上多作些让步。
多给定金有利于谈成买卖合约,但买方会认为不合算,特别是交房期长的,光是利息就损失不少。
有的买方手头现有资金不多,在合约敲定时只能先付少量定金,但会在合约里写明在一定的期限里,会追加定金的数额。这种做法,卖方都会理解和接受。
按规定,交付定金的方式可以是:现金,个人支票, 保付支票(Certified Cheque) ,银行汇票(Bank Draft or Money Order)。但现时的房地产交易中,绝大多数只接受后两类方式,而不接受现金和个人支票。
按规定,定金必须在买房合约签订后的24小时内支付给卖方经纪所在的房地产公司,而地产公司在收到定金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(Banking Days)里存入规定的信托账户( Trust Account)中。
地产公司不得挪用存入信托账户的定金,只能在交易结束或中止时根据相关律师的指示进行处理。另外,存入信托账户的定金不会因地产公司的关门倒闭而损失,有关法律保障了买卖方的利益。
在正常情况下,房屋交易顺利进行结束时,买方交付的定金作为买房首付款(Down Payment),定金归卖方。卖方通常用定金来支付地产经纪的佣金,如有剩余,由地产公司开出支票,退给卖方。
如果房屋交易不能顺利进行,通常有两种情况:一是带条件的合约,其条件不能满足,从而合约失效;另一种是合约生效后买方或卖方不执行合约,即买卖某一方不能或拒绝Closing。
第一种情况比较简单。通常是在特定的期限内条件不能满足时,合同不能生效,买卖双方在一份叫”Mutual Release”的文件上签字后,在10-25个工作日以内,买方会收到退回的定金支票。
第二种情况就比较复杂。这里的购房合约里通常不规定违约责任,(比如像在中国的合约里,通常会有”买方违约,没收定金;卖方违约,双倍返还定金”之类的条款。)在加拿大,一旦一方违约,通常都会交由律师处理,通过法律来解决违约纠纷。买卖双方能够自行协商解决的不多。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,定金是用来支付买卖双方经纪的佣金,还是归卖方,用于弥补卖方的损失,只有通过法律程序,由律师才能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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